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甘南藏族自治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考核是指被考核机关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考核,由被考核机关自主进行。 年度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考核机关于每年年底组织相关单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核。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和州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各县市政府负责各乡镇和县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州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被授权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工作进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要与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把执法责任制考核列入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留用辞退和晋职晋级等管理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执法单位评优评先相衔接。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情况;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情况;行政执法依据变动后,继续跟踪梳理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调整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案卷管理、案卷评查和案件统计报告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情况; (八)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九)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十)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 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责任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 90以上分为优秀,60—90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执法责任制不落实、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部门每年11月份应当将本县市、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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