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主要行政执法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上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2、研究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重点做好重大环保项目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家专管产品(煤炭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发放等工作;负责全州报废汽车回收柴解监管工作;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收的认证工作。
3、负责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及经营业绩考核;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方面的制度和办法并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对国有产权交易进行审核批准。
4、负责全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新建、改扩建工业工程的安全实施和竣工验收;负责煤矿企业安全实施“三同时”的组织审查,批准和验收。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6、《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8、《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9、《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10、《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
1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1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四条
13、《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5、《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16、《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条
17、《甘肃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六条
18、《甘肃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19、《甘肃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试行)》第三条
20、《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五条
四、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5项)
1、煤炭经营资格人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3)《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2、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审查及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九条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4、拍卖企业认资审核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六条
5、节能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11项)
1、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违反规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3、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 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
4、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
5、违反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6、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7、违反规定,在框架结构的填充墙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在禁止时限、范围内建
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及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8、违反规定,建设单位不足额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9、违反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格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0、违反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格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1、违反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格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