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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内容
甘南州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 州政府办 作者: 时间:
2007-07-18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二、主要行政执法职能
1、管理和监督国家、省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2、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的正常的宗教活动。
3、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4、贯彻落实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5、贯彻落实归侨侨眷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认归侨侨眷的身份,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3、《宗教事务条例》
4、《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四、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1项)
1、清真包装食品审审批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6条
2、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审批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9条、10条、11条、12条
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拍摄电影电视片等审核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25条
4、设立宗教社会团体审查
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6条第1款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5、筹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16条
6、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核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27条第2款
7、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第170项
8、清真肉食品屠宰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5条第5款
9、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15 条
10、归侨、侨眷身份审核认定
法律依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1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15项)
1、不具备生产条件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15条
2、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清真包装食品没有经监制单位同意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没有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有效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6条
3、对违反清真食品包装上,不得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并出售食品包装物或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7条
4、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不得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16条
5、伪造、买卖、转让或者出租清真食品标志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16条
6、对违反《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5条、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3款、第13条第2款,受到警告和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收回清真食品标志牌
法律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17条
7、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39条
8、主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
处罚种类:撤销其登记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第2款
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撤换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
10、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拒不接受登记机关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1条
11、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第2款
12、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第3款
13、违反条例规定修建露天大型宗教造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4条
14、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处罚种类:取消教职人员身份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5 条第1款
15、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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